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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定期清理机制

时间:2024-03-03 21:31:44
规章制度定期清理机制

规章制度定期清理机制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规章制度定期清理机制,欢迎阅读与收藏。

规章制度定期清理机制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镇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安全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企业意见。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清理结果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定期清理机制2

1.根据国务院《法律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国务院备案。

2.地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4.备案和登记工作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备案材料包括草案及其说明各1份,正式文件3份。

5.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地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6.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1次,规章每5年清理1次。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清理:

(1)上位法以作修改的;

(2)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或者已作修改的;

(3)相关行政管理事务以作变革的;

(4)实施的根本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7.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相关工作机构应予以配合。

8.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体现高

效、公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2)与人口计划生育改革方向相违背的;

(3)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的;

(4)被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撤销的。

9.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清理结果应予以公布并上报。

10.备案、清理、汇总、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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