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教育引导经营者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资料管理
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可以采取电子、书式、票据三种记录方式。
1、电子记录。食品经营企业要使用吉林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利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书式记录。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3、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
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一)出具凭证
应当主动为消费者开具信誉卡,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二)承担责任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下列情形,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换或赔偿:
1、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
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3、经有关部门检验判定的不合格食品及确认的`假冒伪劣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诚信经营
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不予进货。
(一)签订购销协议
凡经销肉类、蔬菜类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均应签订购销协议:
1、经营肉类、畜产品、豆制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场厂挂钩协议”;
2、经营蔬菜、水产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养殖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二)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
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签订协议,必须索取供货方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
(三)定点采购
经营水果、蔬菜类食品,应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
经营肉类食品,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实行日零库存制。
(四)定期考察
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五、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管理责任。
(一)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
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
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二)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应当建档记载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进货关。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三)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自律制度;
2、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其他包装标识;
3、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