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 则视同劳动合同期限
王先生:我是大学毕业生,应聘到一家电器公司。但该公司只和我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考核过关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我当时迫于无奈只好签下。两个月后,公司老板竟然对我说,虽然我表现很好,但公司最近生意不好,不打算将我这批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员工转正,双方劳动关系至此终止,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梁律师:这样做并不合法,理由如下:1、试用期包含在正式劳动合同之中;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3、在你的案例中,约定的试用期应当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赵先生:我是一家公司的法定负责人,我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经过一审法院审判,二审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调解结案,现我公司已经被强制执行。现在我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这样我公司还有申诉的机会吗?以什么理由?
梁律师: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能不能申诉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时效上。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6个月(旧的是2年)的申诉时效。如果是调解协议生效时间是2011年6月30日之前生效的,按2年的时效计算时效期;调解协议在2011年6月30日之后生效的,则不能按两年时效计算,时效只能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其二、调解结案的申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你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首先要看一下,调解内容是否是你自愿的,不排除法院强制调解或者是在法官表明不调解就维持原判的情况下作出调解意愿;其次,可以审视一下调解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如果以上两点都符合申诉要求的话,你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调解书上没有写明事实和证据部分,建议您在申诉书上写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