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劳动合同范文五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 篇1一、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有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以及第38条最后一款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对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劳资双方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少难题和麻烦,如果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第一,预告期限问题
按照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这一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可避免的争议,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到知识经济的时代,劳动者的替代程度因劳动者素质的不同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可以说三十日这个预告期限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看法的焦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请求只能无条件接受,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而劳动者却可以随时离开。
第二,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现在劳动者形式期预告解除权的方式往往是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出现的,并且许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用人单位而另谋他职,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满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这就给预告期限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利用预告期限的规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条件在预告期限的确定上作文章,而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制造障碍。
第三,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抗辩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一点劳动部在立法说明中已经加以了充分的'说明,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抗辩,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二)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难题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发可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并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实用于哪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
(三)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 ……此处隐藏3620个字……p>第五条 甲方根据本公司的工作特点、工资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及乙方的职
位和工作业绩确定乙方的薪酬标准。
四、劳动纪律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与法规。
第七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八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本市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的权利:
(1) 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依规定取得工资、福利、奖励和享受休假;
(2) 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根据自身特点和能力申请调动到甲方其他部门、调换工作岗位或变更职位;
(3) 依本合同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4) 享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的义务:
(1)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保守甲方技术、商业等秘密,不得参与同甲方产生同业竞争的技术开发、经营等活动;
(3)甲方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期内,甲方的权利:
(1)依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考核乙方的工作绩效,对乙方实施奖惩;
(2)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享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与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内,甲方的义务:
(1)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工资;
(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关内容。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泄露公司技术、商业等秘密,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
(5)参与同甲方产生同业竞争的研究、开发或经营活动的;
(6)触犯治安处罚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 需裁减人员的,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的具体手续,依据甲方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除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 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 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 工资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 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
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需偿付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时当年月平均工资 一个月的违约金。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垫付费用的接收人员,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 其标准为:培训费人民币元,垫付费人民币元。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 的,可自收到仲裁书15日内向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所在地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